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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建立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更好地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达州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和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院注册的全日制大专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依照本条例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或校外 (如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发生违纪行为,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对违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 (部)或学生工作部(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 )取消其当年(包括学年度,下同)参加学院和系(部)级各种评优、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 )不得享受各级、各类支助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三 )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者,受违纪处分后,学校将把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银行。
(四 )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 )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 )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使案件调查顺利进行者。
(四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二 )在本院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三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四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
(五 )涉外活动违纪;
(六 )违纪群体为首;
(七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与管理。
(一 )各教学系(部)和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学生违纪行为,应由教学系(部)或相关单位负责调查,必要时报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协助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将有关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交送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按规定处理。
(二 )发生在两个教学系以上的一般性学生违纪事件,在相互协调处理无果的情况下,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调查处理,各教学系在调查中密切配合。
(三 )本院学生之间或本院学生与校外人员(单位)发生的偶发违纪、违法事件或偷盗、诈骗、安全等重大违纪事件由保卫处牵头调查处理,必要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清楚后应及时将相关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移交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发文并公布。
(四 )一般性的违纪事件,各教学系(部)和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性质严重的案件调查处理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案件的调查处理应根据案情发展情况遵循及时原则。
(五 )各教学系(部)对受处分学生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进行跟踪管理,以确保这些学生的教育转化效果。
(六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违反纪律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 )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院给予办理,其善后工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 )受处分学生的有关材料一律真实完整地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开除学籍的学生工作部(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并将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一年后,如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经本人申请[到学生工作部(处)领取撤销处分申请表]、辅导员签署意见,教学系(部)、学生工作部(处)审查、最后报学院研究统一发文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部(处)从个人档案中取出。
(九 ) 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核实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文公布;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由教学系 (部)将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并做好相应的教育疏导工作,使其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树立改正错误的信心;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各教学系(部)应帮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和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关于中专部学生的违纪处理,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中专部按照本条例的处分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报学生工作部 (处)备案,开除学籍的学生应按本条例规定报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院 (系、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四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 和“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分 则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和违法的社会、政治、宗教和迷信活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规,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煸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和工作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二 )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和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 )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
(四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 )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他行为。
(六 )组织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被处以收容审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对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刑或判处管制及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违者除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或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重大伤害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充当策划或挑起事端,或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 )以劝架或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 )为他人作伪证或令他人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 )严禁私藏和使用管制刀具或凶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以凶器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各项活动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旷课在 10学时以内给予通报批评;10-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0-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0-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每学期开学无故未按时返校者,根据累计时间长短按以上标准给予相应处分。(教学学时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实践性教学环节一天按4学时计算,迟到、早退3次计1学时、大型集会每次计1学时,升旗仪式2次计1学时)。
第十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条 严禁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和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有偷窃、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二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乃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凡在宿舍内滑冰、踢球或进行其他球类活动,以及在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喧哗打闹、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 )室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和炊具者,除勒令整改、没收器具并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章用电、燃点蜡烛、蚊香、用火等引起火险火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造成损失者,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私自改动电表、搭接电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 )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各种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种有价证券者,除承担相关责任外,还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为达到个人目的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领导签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男女交往行为不当,给他人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有流氓、调戏、侮辱他人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到舞厅、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从事三陪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卖淫、嫖娼及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 )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因成绩评定、评优评奖、违纪处理等原因,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 )在校园及其它公共场吸烟、饮酒不听劝阻或饮酒致醉者,给予警告处分;饮酒后滋事者,视其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 ) 学生携带、隐藏管制刀具(包括可能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器具)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十二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的(包括中专学生谈恋爱),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禁收看、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及声像制品,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严禁打麻将或其它形式的赌博活动,对参与或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凡故意在宿舍、教学楼、阅览室、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墙壁上踩脚印、乱涂乱画、乱张贴;往宿舍楼道内倒水、倒垃圾;或随意从教室、宿舍等向外泼水、扔垃圾、摔物品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二 )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在教室、宿舍、食堂、会场、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砸物品、焚烧东西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伤害、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利用网络或其它手段,歪曲事实、攻击单位或个人,使单位或个人形象受到影响或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商活动,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私自下河洗澡,不听劝阻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私自在校外 (内)租住民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毕业生应文明离校,离校前如有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纪律处分,并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各系 (部)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二条 中专学生违纪处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于二○一○年八月修订,于二○一○年九月一日起实施并由学生工作部 (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