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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对学生各种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达州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学生管理规定》、《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本人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向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理由,请求复议和复查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1.被取消入学资格的;
2.被处以退学的;
3.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申诉人可以是受处分或处理的学生本人,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该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监审处、团委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10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学号、班级、系别及其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申诉日期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申诉人作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述人。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以下四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1.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2.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4.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予受理:
1.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理和处分决定书的,要求限期补齐 (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2.提出的书面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二条 学生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诉机构是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审处。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事项处理意见,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在接到书面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会程序进行复查,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成立3~5人的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工作。复查工作结束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复查书面报告,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七条 申诉期间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申诉人的原处理单位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十八条 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可以停止对申诉人的申诉审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当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2.原处理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原处理单位重新调查,做出新的决定。
3.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不当、程序不合法、定性不够准确,处分不当,要求原处理单位变更原处理决定。
4.所有的复查变更处理决定,以学校名义行文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交申诉者本人或申诉代理人。无法送交申诉者本人或申诉代理人的,可采用留置送交、邮寄送交、公告送交等方式送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对申诉人予以申诉复查的调查。听证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主持,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对申诉人予以申诉复查的调查,只适用与以下情况:
1.申诉人受到学院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申诉;
2.申诉人受到学院给予开学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七条 参与违纪案件调查和处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听证会。所有当事人和相关人员须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结束后,由主持人和记录员将听证记录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合议,合议后将维持原处理(处分)或变更处理(处分)意见书面上报学校,由院长办公会作出维持或变更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成人教育的学生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