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set Publisher Asset Publisher

Return to Full Page

达州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学生管理规定

达州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达州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达州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本规定涉及到学制和培养制度的内容见《达州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各专业培养计划》。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后勤服务等工作提出建议;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处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又没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期满不注册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课程的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办法详见《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考核实施细则》,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及重考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不及格允许重考。每门课程重考次数不超过3次,其中第2次重考安排在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试学期。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计算重考次数,第3次重考安排在结业后1年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以前进行。

      第十四条 课程结束时由学校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时参加考试者,成绩记“零”分,不允许参加第一次重考。

      第十五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必须提前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向所在系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查同意后,由系负责填写“免修学生汇总表”报教务处批准。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免修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发至学生所在系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依据学生情况不同,免修审批原则如下:

    (一) 对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按照《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外校转入学生课程免修的规定》办理。

    (二) 其他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办理免修手续并参加免修考试。考试通过,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考试不通过,不能免修。

      第十六条 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学生须在开学后的2周内向所在系交该学期的“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按免修程序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重修可以采取降级重修、插班上课、自修等多种形式。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学生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重考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及相关有效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达州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学生证的管理办法见《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火车优惠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考核办法参见《达州职业技术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各系应根据本系各专业、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在每学期期末向教务处报告接收转专业学生条件、名额,并由教务处审核汇总后向全校公布。转专业按《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四川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按培养计划学生在校正常学制为3年或2年。学生在校最长年限2年制学生不得超过4年,3年制学生不得超过5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经学校批准暂停学业自主创业者;

    (五)应征入伍者;

    (六)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交验必要的证明、村料,填写《休学申请表》(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由学校指定的医院提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自送达休学书面通知之日起,休学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获准休学者,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如:学生评优、奖学金、勤工助学、转学转专业等)。休学期间,学生的行为后果自负,医疗费用自理。其休学时段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应征入伍,其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1年,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2年(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自休学生效之日起1周内必须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通知书(因伤、病休学的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注册手续。凡无故未按时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三十一条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因伤、病未康复不能按期复学者,可申请续休(以1学年为限)。

      第三十二条 对获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节 升级、跳级、留(降)级和退学

      第三十三条 升级: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不合格课程门数一学年内累计不超过3门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四条 跳级: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按高年级培养计划进行考核,成绩合格,经学校批准,允许办理免修手续并跳级。

      第三十五条 对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下达书面警示及至退学处理:

    (一) 经第一次重考后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门者,给予书面警示;

    (二) 经第一次重考后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4门者,给予留(降)级;

    (三) 经第一次重考后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5门及以上者,给予退学;

    (四) 在校时间超过规定年限未完成学业者,给予退学;

    (五) 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符合继续休学者,给予退学;

    (六)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给予退学;

    (七)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

    (八)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给予退学;

    (九) 本人申请退学的,准予退学;

    (十) 学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必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一) 由学生自已选择系内相近专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二) 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课程差异较大时,按新专业培养计划修读有关课程;

    (三) 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他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申诉程序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又未达到退学标准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关于结业学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 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并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安排的考试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考试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二) 毕业实习不合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否则,必须自己联系单位重新实习,实习合格换发毕业证书。

    (三)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四) 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重做)。

      第四十三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四川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意见箱、及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团委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学生使用校园网络须遵守《达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校园是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主要场所,学生应当按《达州职业技术学院门卫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出校门,应当自觉遵守《达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爱护学校的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设备,确保校园优美、安全、文明有序。

      第五十九条 学生进入教室、实验室(实训场)、计算机室、图书馆、报告厅、食堂等场所,应当自觉遵守相关场所的管理制度,维护学习、生活场所的正常秩序。

      第六十条 学生公寓(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闲、交往的重要场所,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及公寓(宿舍)管理的其它制度,违反者,应当受到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达州职业技术学院清洁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和保持教室、寝室及公共场所的整洁、干净,营造优雅、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达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制度,自觉履行承诺,确保自身的人生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的各种评优、评奖活动。有关学生奖励详见《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六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按《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和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监审处、团委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10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审处。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五年一贯制学生,在通过考试经四川省招生委员会录取而取得高职入学资格后,其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中关于学生及学生事务的处理、处分“送交”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本人签收、在学生宿舍或家庭留置送交、按学生家庭通讯地址邮寄送交;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告。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后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达州职业技术学院有关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学籍部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余部分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